(四)承担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等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 (五)承担特定动物疫病诊断防治技术研究; (六)承担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兽医区域实验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包括: (一)参与区域特定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报告; (二)研究检测和诊断特定动物疫病的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研究特定动物疫病诊断方法,筛选评估特定动物疫病疫苗生产所用菌(毒、虫)种、株,制定特定动物疫病诊断等标准; (三)参与区域特定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估,为国家特别是区域防控决策提供对策等建议; (四)承担所在区域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等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 (五)承担特定动物疫病诊断防治技术研究; (六)承担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报告制度。实验室应当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特定动物疫病工作开展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章 申请与确定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防治需求和实验室整体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特定动物疫病实验室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原则上应是公益性质事业单位; (二)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并通过实验室认可,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三)长期从事特定动物疫病研究,对特定动物疫病的检测、诊断和科学研究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广泛的国际合作基础; (四)拥有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以及一定数量的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人员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 (五)具备满足开展与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相关工作的实验室设施设备; (六)具有稳定的工作及运维经费保障; (七)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八)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实验室应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申请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及实验室申请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并组织进行评分。 农业农村部综合公示和评分等情况,发布公告,确定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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