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9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县内对水产养殖单位开展检查,在景宁县某村的某合作社的水产养殖基地中发现一瓶名为“军碘”的产品,产品标签标明有防止有害微生物(如引起出血、烂鳃、腐皮、肠炎等有害菌)的侵入和繁殖的作用,并注明适用范围为海、淡水养殖水体(如鱼、虾、蟹、龟、鳖、蛙、蝌蚪、贻贝、鳅、鳝、海参、鲍等),标签上无产品批准文号,执法人员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也未查询到该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产品按假兽药处理。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与水混合后以泼洒的方式在养殖区域内使用。 2、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6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和裁量基准,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分析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可见兽药有两大特征:1.有一定的药效即具有一定的功能(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2.适用对象为动物(包括家畜、家禽、水产、蜜蜂、蚕及其他人工饲养的动物)。本案“军碘”产品的主要成分“碘”属于《中国兽药典》中的消毒防腐药;该产品适用范围虽标注为“养殖水体”,但明确表示用于鱼、虾、蟹等动物,实为通过养殖水体作用于水生动物;标签标示预防疾病功效;综上,该产品适用范围和用途符合兽药的定义,依法认定其属于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上述条款规定按假兽药处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国产兽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进口兽药,未取得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也包括上述批准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失效的,以及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查获的未取得批签发证明文件的兽用生物制品。本案中的“军碘”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即被生产、使用,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 4、典型意义 目前,市面上部分依法应当按照兽药管理的养殖投入品为逃避监管,在外包装上不注明为兽药甚至明确标示有“非兽药”字样,在标签中又标示对某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或标示有兽药的成分。此类产品未经审查批准,所含的成分不明,无法保证使用后对动物体产生的影响,轻者可能对养殖者造成经济损失,重者可能影响食用者的健康,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的“军碘”即为典型的该类产品。 广大养殖主体在日常生产中需对使用的养殖投入品严格把关,学习自身所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仔细辨别各类产品是否合法合规,避免对自身及他人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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