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日期:12-21 作者:佚名- 小 + 大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运作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官方兽医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装备保障机制,储备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物、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为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签约兽医相关经费,以及动物防疫检查站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运行资金等提供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对执行动物防疫相关制度情况实施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乡镇或者街道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官方兽医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设具备二类以上动物疫病检测能力的兽医实验室,配备相关设施设备、采样专用车辆和专职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组织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强制免疫指导、动物疫情控制消灭,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引导、督促群众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相关义务。
  第八条 本省依法实施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确认,也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
  具备官方兽医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被任命为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具备兽医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员作为签约兽医协助开展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