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日期:12-18 作者:佚名- 小 + 大

2021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加强渔政执法监管对保障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管理、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对机构职责、体制机制、能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方位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渔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支撑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权责清晰、上下贯通、横向联动、指挥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渔政执法体系更加健全,渔政执法装备科技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多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能力适应新时代重大执法任务需要。
二、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机制
(三)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水域渔业执法任务较重、已经设有渔政执法机构的,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整合进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推动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上加挂渔政执法机构牌子。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渔政执法力量,按照水域特点和执法任务量,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确保事人相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明确省市县执法职责,推动责任下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提升基层战斗力。推动在边境交界水域和沿海重要渔区建设部省共建共管渔政执法基地,强化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加强沿海渔港监督力量建设,沿海一级以上重点渔港全面实施驻港监管。加快推进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长江沿岸渔政执法机构全部达到“六有”(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标准。
(四)加强辅助人员管理。建立渔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辅助人员基础素质考核,严把人员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辅助人员取得适任职务船员证书后方可驾驶渔政执法船艇,禁止独立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工作。渔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和辅助执法标志可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充分发挥渔民熟悉水情渔情优势,鼓励以渔民志愿者为主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
(五)深化全面执法合作。建立健全与同级外事、公安、海警、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全链条、全水(海)域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机制。强化不同层级、不同区域渔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协同机制建设,开展陆海统筹,实施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江河湖库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协办等制度机制,形成执法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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