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第四版)

日期:12-12 作者:佚名- 小 + 大

4.1.4 生猪交易和隔离场所以该场所为疫点。

4.1.5 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感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4.1.6 运输过程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4.2 疫区的划定

4.2.1 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 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将该场所划为疫区。

4.2.3 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

4.2.4 运输途中发生疫情时,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不划定疫区。

4.3 受威胁区的划定

4.3.1 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

4.3.2 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

4.3.3 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5  疫区封锁

5.1 发布封锁令

5.1.1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5.1.2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处置工作由疫区所在各行政区域本级人民政府各自负责。

5.1.3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1.4 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不发布封锁令。

5.1.5 封锁令内容主要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参考格式如下:

XX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封锁非洲猪瘟疫区的命令

XX县(市)人民政府令〔20 XX〕第XX号

20XX年XX月XX日

经XX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XX养殖(场)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迅速扑灭疫情,阻止疫情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发布本封锁令:

一、立即启动《XX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级响应,XX街道(乡、镇),农业农村局、卫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要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预案要求认真开展疫情扑灭和控制工作。

二、从即日起对疫区实行封锁,封锁范围是:以XX为疫区,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

三、疫区封锁期间,在疫区周边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实施强制检查消毒。在封锁期间,禁止所有生猪出入封锁区,禁止生猪产品流出封锁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按规定进行消毒。

五、依法做好疫区现场隔离、封锁、控制的安全保卫和社会管理。依法做好交通疏通,严格查处利用疫情造谣惑众,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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