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现场评估验收表
13.3.2 扑杀情况。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疫点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进行扑杀,被扑杀猪及生猪产品、排泄物,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13.3.3 消毒情况。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了严格彻底消毒。出入疫区的道口,设立了临时检查消毒站,悬挂了“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公安、交通、农业农村部门等联合24小时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了严格检查、消毒,未发现生猪进出和生猪产品运出。 13.3.4 采样监测情况。采集疫点扑杀点、无害化处理点的环境样品进行检测。可参照如下标准采样:每个无害化处理点土壤样品5份、每个猪场周边环境样品5份,每个猪场环境样品5份,要采集圈舍内地面、圈舍墙壁拭子、栏舍残留物或污水,加入盛有1 mL缓冲液的2 mL离心管中。疫区内有野猪分布的,还应提供林业部门的监测或排查情况报告。 13.4 有关要求 13.4.1 验收时间和人员要求 疫情所在地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解除封锁验收申请后,应尽快完成验收并出具评估报告。要组建验收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4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和1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组成(5人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名)。 13.4.2 评估报告要求 评估报告应包括:疫情发生基本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及处置情况;其他相关场所(屠宰厂(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的处置情况以及临时检查消毒站工作情况;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监测情况,并出具是否支持“解除封锁”的验收意见。 13.4.3 封锁解除后有关事项要求 解除封锁后,疫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排查,积极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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