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责任人职责 1.按要求每天到监管场排查询问有关情况,并将结果报告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 2.检查、督促养殖场户落实防疫、封闭、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3.每天登记生猪存栏、出栏等变化,发现病猪、死猪等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防控任务。 受威胁区的排查、监测工作,可参照疫区相关要求执行。 12.2 严格临床排查 疫情发生后,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加强临床排查。 12.3 强化清洁消毒 疫区内养殖场户,应增加消毒频次,建立定期消毒制度,定期更换和及时添加养殖场出入口消毒池中的消毒液,第一周每天对猪场内外道路及其环境消毒1次,随后每周对猪场内外道路及环境消毒3次,直至解除封锁。 12.4 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养殖场应限制无关人员进出,严格实行猪场人员进出更衣换鞋、消毒及淋浴等卫生制度。外来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允许进入猪场,场内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进出猪场应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严格控制场内人员、车辆、物品以及猪只的流动。建立符合本场实际的生物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13 疫区解除封锁 13.1 解除条件 13.1.1 疫点为养殖场户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 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 13.1.2 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 13.1.2.1 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 13.1.2.2 对排查发现的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 13.2 解除程序 13.2.1 提出申请 发布封锁令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所在地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解除封锁评估验收申请。 13.2.2 组织验收 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监测结果,撰写验收评估报告。 13.2.3 解除封锁 评估合格后,由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3.3 验收方式和内容 验收方式主要包括:查阅文件和影像资料,重点检查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流行病学调查、调运监管等工作记录;查看现场,全面检查疫情现场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结合采样监测结果,综合评估分析,给出验收结论。现场评估验收表如下(表6) 。 13.3.1 封锁令发布执行情况。疫情发生后,严格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了封锁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各项处置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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