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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四国养猪合作社:造血能力、盈利能力是关键!

日期:11-21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三、法国:农工一体化

法国畜牧业中设有人工授精合作社,法国畜牧业中的人工授精,基本上是由高度专业化合作社来完成。且对动物品种选择有严格的标准规定,必须切实加以遵守。

此外,还设有屠宰加工合作社,以猪的饲养和屠宰加工合作社为例,饲养者仍是猪的所有者,但小猪、饲料的供应及生猪的销售都由屠宰加工合作社负责,合作社一般要根据市场来安排生产,并决定猪场的生产结构。法国合作社会将产品的报酬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发给生产者。

1962年,法国颁布了《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规定给予农业经营者组合以优惠贷款和一定数量的无偿补贴。此外,法国政府在各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时都会给予投资补贴,并免去平日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还给予低息贷款。在税收上,农业合作社享受减免优惠。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的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的话,合作社则可享受免税 ;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法国企业通行的 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此后,法国还鼓励已经合并的农场进一步改造,并建立集生产、加工、贸易三位一体的农工合作社。

四、德国:资产化管理

德国是世界合作社组织发祥地,最早于1864 年由莱夫艾森创立的。1867年,德国制定了世界第一部《合作社法》。

德国《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合作社须遵循以下组织原则:合作社须由7名以上社员按自愿互助、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原则成立。2006年8月新合作社法生效后,法定最低社员数由7名降至3名。社员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资本投入,具体金额及其使用及分配办法在合作社章程中要有明确规定。入社前需办理无犯罪纪录证明。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社员个人是否应以私人财产来对合作社的债务负责。德国《合作社法》第54条规定,合作社成立前需经当地审计师协会审计通过,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师协会,并接受定期审计。

资产负债表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需每年审计1次,资产负债表不到 200万欧元的每2年审计1次,但需每年做年终决算报表。审计内容不仅局限于往来账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而且也包括审核合作社全年的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及董事会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效率等内容。审计费用由合作社承担,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立即通知监事会,并与其一起解决问题。审计结束后要形成详细的总结报告,并督促理事会解决存在的问题 , 理事会要将审计结果通告每一位社员。审计机构不仅有知情权,还要有沉默权,即要保守审计结果秘密,不能对外泄露。

政府在合作社建设中设立很多优惠政策,如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包括人工费用、办公设备和咨询费;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如采购、加工、销售、仓储、包装等经营性投资成本,资助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25%,但不超过其销售收入3%。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法人税(25%)等。

最后,农业行业观察分析师逍遥子认为,中国农民合作社需要从组织、制度、产业化等方面进行裂变,国家、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机构需要加强对合作社的监控与考核,推动能盈利、有竞争力的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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