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合作社经济指养猪业互助合作中由养猪户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或联盟。每个国家称呼、叫法不同,下面咱们暂时统称为养猪合作经济。其中,养猪合作经济在各国养猪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保护养猪户利益,增加养猪户收入、促进养猪业发展、平抑猪肉价格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农业行业观察认为,养猪合作社的关键是造血与激活,只有能赚钱的合作社才可以经得起市场的考考验,单纯靠补贴的合作社注定走不长远... 接下来,通过对美、德、法、丹4个国家养猪合作经济发展的现状、特点等进行概述,希望能给国内养猪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美国:高门槛 严监管 1820年,美国俄亥俄州成立了第一个生猪销售、屠宰和包装合作社。1860年,伊利诺伊州布罗县建立了第一个生猪拍卖合作社。 目前,美国养猪合作社发展得非常成熟,为国内养猪人所熟知的史密斯菲尔德就是公司+农户模式(类似于国内温氏模式)。因美国农业是以家庭农场作基本农业生产单位,所以农业合作社也称为农场主合作社。美国农业部曾经给农场主合作社下过这样一个定义:农场主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 美国农业合作社总体上分两种类型 :1、农业合作社银行;2、农业营销合作社。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合作内容,可分为销售合作社、供给合作社、其他服务合作社及信贷合作社等。 美国农民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完全尊重个人意愿,但加入合作社需要缴纳一定的股金,一般在5000美元到15000美元之间。股金在得到理事会批准以后可以交易 , 股金价值可随着合作社的绩效而变动,在若干年内可以上升50%或更多。由于合作社的发展和积累,后来的入社者能分享前人积累所带来的好处。 因此,入社还要缴纳一定的“入门费”。退社时将社员的股金退还给其本人,但之前所缴纳的“入门费”不退。社员加入农业合作社后便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享受利润分红的权利、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但社员也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如按合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按要求提供劳务的义务。 据了解,美国政府对合作社主要起保障、协调作用 , 政府只在法律和经济上给予一定优惠 , 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服务型政策上 , 如给予合作社税收待遇、有限豁免待遇、信贷优惠和技术协调 , 其他干预则比较少。 二、丹麦:产销一体化 丹麦合作社有悠久的历史,而合作社的起源是从养猪和乳制品行业开始的,合作社是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形式,通过合作形成竞争优势,社员从中获益。 1882年,位于和丁的农民自发组建了丹麦首个合作社。随后,各地由最初的家庭合作逐步合并、发展成为全国行业性质的合作社,如养猪及猪肉行业等。丹麦能成为养猪大国,屠宰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丹麦 96.3%的生猪屠宰及其加工产品由合作社完成。合作社收购会员的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但价格由市场决定,合作社不为会员承担价格风险。丹麦合作社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按照公司制运作,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从组织形态上讲,合作社是对内合作制、对外公司制。合作社内部实行会员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请经营管理层。合作社的日常运作由合作社章程规范,章程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实施民主管理。管理层主要负责合作社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对所有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并承担会员义务的农民开放。农民可以自愿加入,自愿退出 (约束期结束后)。在约束期内,会员有义务上缴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承担与上缴产品相应的责任。合作社由会员民主管理,基层合作社会员不管农场上缴贡献多少,均享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以此参与决策程序。 与美国、德国相比,丹麦的农民合作社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丹麦没有合作社法,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受商法的约束。其次丹麦合作社在业务经营范围高度专业化,很少跨越产品部门。例如仅在养猪生产一个部门内,就分别建立了生猪加工和销售合作社、饲料和其他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等多个合作社组织,它们各自独立,相互间没有统一协作关系。一个从事生猪饲养的农民,往往同时参加4-5个合作协会,以便取得不同服务。 法国养猪户为抗议猪价下跌,将猪赶进超市饲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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