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对种猪肉及晚阉猪肉监管问题的思考

日期:11-01 作者:汪伟- 小 + 大

摘要:规范、合理使用种猪及晚阉猪产品是保障肉制品食用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介绍了种猪及晚阉猪的定义及其猪肉特性,对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适用性分析,指出了当前种猪及晚阉猪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种猪及晚阉猪肉鉴别取证难的问题,并从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种猪肉及晚阉猪肉标准,落实日常监管等方面针对性进行了探索性思考。
  据统计,我国每年需要屠宰淘汰种猪、晚阉猪1 300万~1 500万头。为保障肉制品食用安全,合理利用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产品,国家及地方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上进行了规定,但相关规定多而零散,大多只是禁止性条款,对于种猪及晚阉猪的屠宰管理及宰后去向尚处于监管空白。明晰、完善种猪及晚阉猪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种猪及晚阉猪屠宰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舌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种猪及晚阉猪定义及其猪肉特性
  关于种猪和晚阉猪的定义,《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GB/T 9959.1—2019)规定“种用或后备种用,未经去势带有睾丸的公猪为种公猪;已种用,乳腺发达,带有子宫和卵巢的母猪为种母猪”,“经手术去势后短期育肥(或未育肥)的淘汰种公母猪、淘汰已使用过的后备公母猪或落选的后备公猪为晚阉猪。”种猪肉及晚阉猪肉特性方面,国内相关规定认为,种猪肉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猪肉,与普通猪肉无明显区别。美国、欧盟等对种猪肉及晚阉猪肉实施限制性利用,对“性气味、药味”明显的进行销毁处理。我国台湾地区认为,种猪及晚阉猪生产周期长,可能存在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如果食用,需有药物没有超标的证明。从笔者实践看,种猪肉及晚阉猪肉皮较厚,皮肤毛孔显露明显,肌肉呈深红色或暗红色,肌纤维粗糙,纹路明显,肌肉间脂肪少,有特殊的腥臊味,不易煮熟,肉质硬,口感差,营养价值低,不宜用于热鲜肉、冻肉食用,但可以有条件地加工制作成香肠、火腿肠,或者用于提炼工业用油。
  2 相关规定及适用性
  2.1 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规定
  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屠宰检疫的规定没有明确区分种猪、晚阉猪和正常商品育肥猪,只要符合《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要求,就可以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对于种猪及晚阉猪证章标志、猪肉用途也未作特殊规定。地方性法规方面,部分省份对种猪及晚阉猪肉作了相关规定,如《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种猪及晚阉猪”,第十八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仅对屠宰企业种猪及晚阉猪肉品品质检验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但对检疫行为没有进一步细化。另外,《办法》对种猪肉及晚阉猪肉能否作为鲜肉销售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鲜、冻片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一部分:片猪肉》相关规定,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以种公猪、种母猪、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也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但实践中仍存在执行难度:一则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性;二则即便是执行,其中部分条款仍然可以轻易规避,如制成带皮片猪肉,屠宰企业及官方兽医须得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如此一来,种猪及晚阉猪还是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流入到鲜冻片猪肉销售市场。
  长期以来,种猪及晚阉猪的检验属于肉品品质范围,而在生猪屠宰检疫中有关种猪及晚阉猪的相关规定趋于空白,导致难以从源头上控制种猪肉及晚阉猪肉的流向,这给动物源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较大隐患。由于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存在商贩将低价收购的具有合格检疫证明的加盖特殊标志的种猪肉及晚阉猪肉验讫印章剜去,并对胴体分割后,以次充好售卖,而遭到消费者投诉。部分驻场官方兽医在难以控制猪肉流向的情况下,为防止种猪肉及晚阉猪肉流入鲜销市场,只能对屠宰的种猪及晚阉猪只检疫不出证,也不加盖检疫验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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