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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疫苗选用时应考虑当地疫情、毒株特点,免疫前后禁止使用抑制免疫的药物使用。 4.疫苗失效或重大疫情前可紧急补种疫苗。 5.免疫方法有滴鼻滴眼、饮水和气雾免疫,在兽医师指导下才可使用肌肉注射法。 6.乌鸡免疫程序由鸡场兽医根据当地疫情确定,推荐的免疫程序如下表。 表1.乌鸡推荐免疫程序(引自 DB36/T 666-2018) | 日龄 | 接种疫苗 | 剂量 | 接种方式 | | 1 | 马力克氏疫苗CVI988 | 1羽份 | 颈背上皮下注射 | | 7 | 新支H120二联苗 | 2羽份 | 滴鼻 | | 14 | 法氏囊活疫苗 | 1羽份~2羽份 | 饮水免疫 | | 21 | 鸡痘 | 1羽份 | 刺翅 | | 28 | 新支H52二联苗 | 2羽份 | 滴鼻或饮水免疫 | | 35 | 法氏囊活疫苗 | 1羽份~2羽份 | 饮水免疫 | | 42 | 禽流感H5-H9灭活苗 | 1羽份 | 肌注 | | 49 | 新支流灭活苗 | 1羽份 | 肌注 | | 56 | 新城疫I系疫苗 | 1羽份 | 肌注 | | 63 | 禽霍乱蜂胶灭活苗 | 1.5羽份 | 肌注 | | 70 | 禽流感H5-H9灭活苗 | 1羽份 | 肌注 | 五、药物残留控制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农业部243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农业部(2010)颁布、《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农业部2513号公告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农业部(2003)颁布收载的营养类、矿物质和维生素类药使用,但是需要在乌鸡养殖过程中停止使用氟喹诺酮类、甲氧苄啶药物。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农业部243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农业部(2010)颁布收载的适用于鸡的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使用;购买中药制剂时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并进行中药质量监控,防止中药中隐性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3.使用消毒剂对饲养环境、禽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应符合NY/T 5038-2006的要求。 4.在商品鸡进行预防或治疗时应符合NY/T 5339-2017、NY/T 5030-2016、NY 5041-2001准则。 5.使用疫苗预防疾病时,所用疫苗应符合农业部(2010)颁布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6.允许使用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7.商品鸡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添加剂,并根据国内外肉鸡产品的质量要求,随时调整用药程序和方法,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或生物制品,以及禁止使用影响动物生殖的激素或其它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 8.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需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给药的途径、使用剂量、疗程;抗菌药物的休药期方面,氟苯尼考休药时间延长至24天,其他药物(除氟喹诺酮类药物和甲氧苄啶外)执行已有的休药时间;使用药物时应注意配伍禁忌;抗球虫药应轮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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