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36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农办案〔2021〕16号 一、关于继续支持以家庭为核心的中小散户适度养殖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近年来,我部在推动生猪生产加快恢复过程中,把带动中小养猪户发展作为生猪补栏复养的重点工作。一是指导各地发展由龙头企业牵头、农民合作社跟进、中小养殖户参与的生猪产业化联合体,把中小养殖户组织起来,依托龙头企业的技术和市场优势,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增产增收。二是组织实施龙头企业带万户生猪产业扶贫项目,加大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支持,推广“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入股加盟等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大带小”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龙头企业带动中小养殖户发展标准化生产。三是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培训,组织基层畜牧兽医机构、科研院所、产业技术体系和行业协会等,赴各地开展巡回讲座,举办在线培训班,免费发放技术手册、口袋书和明白纸等资料,指导中小养殖户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和动物疫病防护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稳定生猪生产基础保障政策,继续加大对中小养殖户的帮扶带动;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养殖场户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促进中小养殖场户融入现代生猪产业体系。 二、关于对规模化养殖企业设置有梯度的准入资格 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我部通过加大项目支持、加强科技支撑、强化监督管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规模养殖水平不断提升。2020年,全国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7.5%,比2015年提高13.1个百分点。特别是本轮生猪生产恢复过程中,生猪行业涌现出一批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大规模养殖企业。但是从我国国情看,发展大规模养殖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消费习惯等多重因素,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养殖。这为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引导规模养殖规范有序发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畜牧法明确了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等方面要求,动物防疫法对养殖场应符合的防疫条件做出具体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专门对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防治作出系列规定。自然资源部出台文件,对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规范用地取得作出明确规定,各省还根据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这些规定从畜牧业生产的不同环节,对包括大型规模养殖企业在内的规模养殖场提出了应当具备的资格要求,同时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为规范大规模养殖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落实好现行管理措施,不仅有助于引导大规模企业规范有序发展,而且全面贯彻了中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能够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生猪产业加快提档升级。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加强规划引导和规范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大规模养殖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关于细化养猪企业的环保准入标准 近年来,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不断加强生猪养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场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3044个养殖场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明确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有关标准和要求,督促养殖场(户)履行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畜牧大县全覆盖,同时探索在非畜牧大县开展粪污治理。2021年起,启动实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重点支持粪肥利用环节,大力推动粪肥还田,实现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地方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予以支持。 在规范防控非洲猪瘟的养殖用地方面,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等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考虑到全国区域差异比较大,各省份可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养殖场配套的自用饲料生产及洗消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条件的,可按照通知要求及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办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指南,以畜牧大县为重点编制实施规划;开展相关标准执行情况调研评估,适时启动标准制修订工作;继续落实好粪污资源化利用、养殖项目环评和养殖用地等政策措施,为生猪产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联系部门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2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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