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0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办议〔2021〕214号 张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补充和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目前,畜禽种业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共有13部,为推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现行《畜牧法》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2020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启动《畜牧法》修订工作,突出种畜禽发展振兴,同时拟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分级分类保护、支持鼓励基础研究、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建设等。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畜牧法》及配套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压实各级责任,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地方特色品种及畜禽遗传资源的收集保护、精准鉴定及开发利用,筑牢我国畜禽种业自主创新的种质基础。 二、关于加快完善科学高效的资源管理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近年来,我国种质资源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收集保护、精准鉴定、推广利用、监督管理等工作有效推进。一是强化顶层设计。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明确了省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出台了人才队伍建设、设施用地管理、财政保障、激励机制等四个方面含金量高的政策,为加快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二是加强考核管理。推动落实市县政府属地责任和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探索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考核机制,针对资源保存项目实施情况和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确保种质资源保护任务有效落实。三是做好共享利用。近年来,我部组织实施国家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创新资源保护与共享交流等机制,促进了产学研用有机融合,激发了科研单位、种业企业及民众等参与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提升了保护利用水平。同时,着力将种质资源库(圃)打造成为科普基地,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系列宣传,提高了种质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意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一是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强化规划引领,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装备水平。二是压实省市县级政府及各保护单位等责任,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三是推动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制度、职称评定制度、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等尽快落实落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创新激励机制,完善奖励政策。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010-59193209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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