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剂型、使用对象以及停药期以及禁止使用的兽药种类。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管理和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级绿色食品 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和用量的物质。包括: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物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3.1 抗寄生虫药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3.2 抗菌药 能够抑制或杀死病原菌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3.3 消毒防腐剂 用于抑制或杀灭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兽药。 3.3.4 疫苗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凡将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毒力致弱或采用异源毒制成的疫苗称活疫苗,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其灭活制成的疫苗称灭活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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