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山西省屠宰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西省屠宰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规范畜禽屠宰管理秩序,提升畜禽屠宰行业整体水平,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和有效供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屠宰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规范畜禽屠宰企业行为这一主题,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四查四整治一打击”活动,查企业资质、生产、责任、制度情况,整治企业资质不达标、停产、责任不落实、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确保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明显改善,屠宰企业水平明显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明显提高。 二、行动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行动,整治清理一批落后产能,有效治理畜禽屠宰行业乱象,督促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屠宰检疫制度、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屠宰行为,规范畜禽产品市场流通秩序,促进屠宰行业良性发展。 三、整治范围 1.整治现有屠宰企业。从目前掌握情况,全省共有各类屠宰企业210家。通过农业农村部审核的生猪屠宰企业89家(另有38家有屠宰证),85家企业正常生产,4家处于停产状态;羊屠宰企业66家,35家正常生产,31家处于停产状态;牛屠宰企业31家,13家正常生产,18家处于停产状态;鸡屠宰企业22家,18家正常生产,4家处于停产状态。 2.整治私屠滥宰。对辖区内发现的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屠宰企业、未通过农业农村部复核仍在生产的生猪屠宰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居民个人自宰、自食自用畜禽及其产品的不在此次整治范围内。 四、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1年6月20日-7月10日)。对辖区内生猪、牛、羊和禽类屠宰企业全面开展“四查”。查资质,了解掌握畜禽屠宰企业持证情况,重点对生猪屠宰持证情况、通过农业农村部审核情况进行排查。查生产,对持证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排查,了解掌握停产畜禽屠宰企业停产时间,造成停产的主要原因。查责任,对畜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排查。查制度,对屠宰企业屠宰操作规范、屠宰检验检疫制度、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二)整治清理阶段(2021年7月11日-8月31日)。对畜禽屠宰企业全面开展“四整治一打击”。整治资质不达标企业,对未通过农业农村部审核的生猪屠宰企业,不得派驻官方兽医,不得出具检疫证,限期拆除屠宰设施,并提请市级人民政府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不具备屠宰场基本要求的屠宰企业,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提请市级人民政府收回定点屠宰证书。整治停产企业,对于长期停产畜禽屠宰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无法恢复生产的应限期拆除屠宰设施,并提请市级人民政府收回定点屠宰证书;对于已经拆除的屠宰企业,应停止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提请市级人民政府收回定点屠宰证书。整治责任未落实企业,对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屠宰企业,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治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对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的要停止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击私屠乱宰,对屠宰环节非法调运、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变相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私屠滥宰、违法屠宰病死病害畜禽等扰乱屠宰秩序、危害肉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严厉打击,防止走私生猪进入屠宰企业,保障人民群众畜禽产品消费安全。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10日)。省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市此次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导,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整治行动效果。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9月11日-9月20日)。全面总结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系统梳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借鉴和推广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提升屠宰行业整体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原则,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应采取多种宣传、培训形式,大力宣传《生猪屠宰条例》等屠宰有关法律政策,增强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配合做好屠宰检疫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市要强化整治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在整治行动每阶段结束后要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并在9月20日前报送此次整治行动的工作总结和《屠宰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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