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 ,全文如下。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兽药监察所: 2021年5月15日,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已正式施行。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对我省2010年制发的《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细化和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范》执行。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营业区和仓储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兽药的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仓贮区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从事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总部的仓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专门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配备电脑、网络及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五)配置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冻库(柜)、冷藏库(柜)等设施、设备。第五条 兽药经营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必须是非生活用房,原则上要求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并且距离不得过远。 第六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并且与动物诊疗机构独立设置,不能共用一个营业场所,避免交叉污染。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一)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应当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冻库(柜)的温度应低于-20℃,冷藏库(柜)温度为2-10℃,阴凉库(柜)温度为4-20℃。除冷冻库(柜)外,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不超过75%。 (二)经营固体氯制剂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干燥,相对湿度不得超过60%。 第八条 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标本柜。 第九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与证照一致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经营产品类别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起草本单位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计划购进兽药产品质量的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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