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科〔2021〕13号 农业科研诚信是农业科技创新的基石。为深入推进农业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健康的农业科技创新生态,加快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现提出农业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十条。 一、明确农业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 从事农业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承担农业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有关单位要将农业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单位章程,建立健全各类符合农业科技规律、产业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农业科研活动规章制度。农业科技人员要把诚信作为科技工作的生命线,自觉维护良好的农业科研作风和学风。各级农业科教管理单位要强化监督指导,充分利用大数据管理,形成诚信建设工作合力。 二、推进农业科研诚信建设常态化 各地各单位要注重抓在日常、抓好关键,将科研诚信贯穿于农业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新产品创制及基础性长期性农业科技工作等创新活动全过程全链条,落实到教学培训、示范推广、科研管理、成果评价等各环节,延伸至入学入职、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等各方面,覆盖到农业科研人员、技术推广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各群体。 三、加强农业科技成果及奖项等前置监管 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推动科研诚信防线前移,督促相关科技人员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品种权申请、涉农奖项申报前,以及新品种、新农(兽)药、新机具、新装备等成果验收前,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进一步压实科研诚信主体责任,重点防范以下问题:一稿多投,不实署名,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数据图片造假,抄袭剽窃,虚报社会与经济效益,伪造合作合同、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信用报告或应用证明,虚构产品性能效果,隐瞒技术风险,伪造或夸大专家评议意见等。 四、抓好农业科技活动档案管理与追溯 遵循农业科研长周期性和生态区域性等特点,加强科研档案的整理与保存,主要包括:水土气温、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等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监测,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与利用,新技术产品研发、示范与推广应用等科技活动。农业科技人员要做好原始科研记录和科研数据汇交,有关单位做好监督指导和相关工作保障,构建并完善农业科技活动档案的查询与追溯机制。 五、严格农业科技项目及成果转化诚信管理 加强农业科技相关项目立项、申请、实施、验收等诚信管理,严禁项目不实设置与申报,严禁违规或突击使用科研经费,严禁科研活动、科技奖励评审中“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有领导职务的农业科技人员不得在成果署名、奖项申报、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侵占他人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在项目申报与立项、奖励评审、权益分配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当事人回避等制度。 六、优化农业科技评价导向 建立健全以不同科技活动类型为基础、以科技创新度、发展贡献度、产业关联度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杜绝农业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各地各单位要尊重农业科学研究规律和创新规律,允许和包容科学研究失败,引导广大农业科技人员更加重视中长期的持续积累,更加重视科研产出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七、建立健全农业科研伦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生物育种、动物试验、农(兽)药创制、生物饲料或产品研发、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人工智能与智慧农业技术应用等相关科研活动的伦理审查和过程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护信息数据安全与隐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活动,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伦理道德和保密规定等方面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进行约谈提醒并及时制止或请相关部门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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