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理程序 补贴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支持玉米、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 1.申报范围 以榆树市、农安县、公主岭市、梨树县、前郭县、扶余市、长岭县、德惠市、双辽市、长春市九台区等产粮大县为主,兼顾其他粮食主产县。 2.申报条件 玉米、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的示范生产经营组织,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且经过验收合格的农业经营主体可申报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应包括秸秆收、贮、加工设备购置和秸秆收贮加工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总额。 3.补助标准 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数量 “十四五”期间,全省每年支持10—20个玉米、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的示范生产经营组织。 5.支持内容 一是秸秆收、贮、加工设备建设。主要为当年新购置的玉米和秸秆茎穗兼收机械、秸秆转运机械、加工机械(压块、打包、装卸、混合等)等,设备种类和数量应满足秸秆一次性收贮作业要求;二是秸秆收贮加工配套设施。主要为当年新建且完工的秸秆收贮加工设备库棚、秸秆加工场、储物库、修理间、贮窖建设等土建工程及地面硬化。建设用地应符合乡镇土地整体规划,其中占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的,应符合吉林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 6.资金安排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在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中安排。具体补助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7.实施程序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根据粮食产量和养殖数量等因素,共同下达每年支持玉米和秸秆收贮一次性作业试点示范数量,报批程序按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相关要求实施。 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验收结果兑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 (一)申报范围 省内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秸秆饲料收贮加工企业和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经营的村集体等。 (二)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1.原则上对500立方米及以上容积的新建、改扩建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单体黄(青)贮窖进行补贴,每立方米贮窖补助不高于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