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日期:06-20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四条 支持肉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一)补助对象
  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延边地区使用胚胎移植技术繁育延边黄牛的养殖企业。
  (二)补助标准
  每个肉牛核心育种场每年补助200万元,每个种公牛站每年补助100万元。对从国外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种公牛,每头一次性补助10000元。延边黄牛养殖企业使用胚胎移植技术繁育延边黄牛的,每枚胚胎补助500元。
  (三)申报程序
  1.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按照吉林省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补助项目要求组织申报,经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初审后,报省畜牧业管理局评审。
  2.种公牛站上报从国外引进种公牛计划,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从国外引进种公牛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复核。
  3.延边黄牛养殖企业使用胚胎移植技术繁育延边黄牛的,应提供使用胚胎相关佐证材料报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对上年度使用胚胎情况进行核实,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核实结果报延边州农业农村局进行复审,延边州农业农村局将复审结果报省畜牧业管理局核准。
  (四)实施程序
  1.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种公牛站申报的“吉林省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补助”项目实施内容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按要求对外公示;负责与评审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当年任务书,任务书内容应包括:重点任务、资金使用方案、负责人等);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2.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对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当年上报的种公牛站从国外引进种公牛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农业农村部下发批复给种公牛站,待引种工作完成后,由种公牛站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审核,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种公牛站。
  3.省畜牧业管理局对延边州农业农村局报送的使用胚胎移植技术繁育延边黄牛项目复审结果进行核准,将核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将核准结果下达延边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由州财政局按预算级次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通过核准的养殖企业。
  4.通过省级设立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良肉牛品种引进繁育项目报送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采取市场化方式给予支持。
  (五)资金安排
  省畜牧业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签订的任务书和报送数据,在每年中央和省级可用于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条 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园区和屠宰加工厂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依规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返乡农民工和自主创业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资金,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新建和改扩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养殖圈舍(含配套设施)、青黄贮窖、屠宰加工厂、仓储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等项目建设。
  补助标准和条件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关要求制定。项目管理严格遵循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公示、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 支持肉牛精深加工和品牌创建
  (一)申报条件
  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的肉牛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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