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设立肉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联系省内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牵头设立肉牛产业发展基金,为拟设立基金企业提供全程指导服务。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引导有关基金采取市场化原则跟投。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引导本地政府基金跟投。 第二条 支持肉牛大县加快发展 (一)排名依据 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依据统计和普查等有效数据,对各县(市、区)肉牛存栏增量进行排序,确定新增肉牛存栏排名前10位的县市名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资金安排 省畜牧业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在每年中央和省级可用于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安排。 (三)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肉牛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两类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及具有带户能力的肉牛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优质育龄母牛引进、优质冻精使用等。 (四)组织实施 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方案(指南)制定,方案中应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程序、验收标准等。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结果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备案。省畜牧业管理局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抽选部分县(市、区)开展年度复核工作。 第三条 支持基础母牛扩群增量 (一)申报条件 从国外新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基础母牛且规模超过50头的养殖企业;从省外新引进规模超过50头的基础母牛并且见犊的养殖主体。 (二)补助标准 1.从国外新引进的按照每头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从省外新引进的按照每头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同类政策已享受市县奖补的,省级不再重复奖补。 (三)实施程序 1.从国外引进基础母牛的养殖主体提供从国外引种佐证材料(进出境审批检疫材料等),报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引进数量和相关手续进行初审,将审核结果以及所需补贴金额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审核。 2.从省外引进基础母牛的养殖主体提供从省外引种佐证材料(发票、检疫证明等),报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对引进数量和相关手续进行初审并建档立卡,对引进基础母牛新产的犊牛情况进行跟踪建立犊牛档案(犊牛档案应包括:出生日期、父母系耳标号、相关照片),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从省外引进并产犊的基础母牛和其新产的犊牛数量以及所需补贴金额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审核。 (四)资金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