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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物防疫法律制度的特点

日期:06-08 作者:李山中 任俊成- 小 + 大

【编者按】动物防疫是指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域外在动物防疫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本版特刊文予以介绍,敬请关注。

一、立法先行

国际社会在动物防疫方面已有多项立法。

在联合国系统,有《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等法规。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1999版)》。欧盟制定的《动物健康法》,是比较全面的动物疫病预防法律,对欧盟各国起到示范法的作用。

其他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

德国根据欧盟的《动物健康法》制定了《动物饲养法》《动物传染病防制法》《食品卫生法》《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财政法》《兽医合作总则》等一系列法律。

美国主要有《联邦肉类检验法》《动物保护法》《禽肉产品检验法》等。《美国联邦模范法典》中第九篇第二卷规定的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职责范围,涉及到肉类、禽肉、禽蛋产品检验的规定。

日本制定了《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牛海绵状脑症对策特别措施法》等法律,《关于食鸟处理事业规定及食鸟的法律》因内容详细具体而著称。

印度2009年颁布《动物传染病防控法》,为预防、控制和根除动物传染病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还制定有《家畜进口法》《印度兽医协会法规》《国家灾害管理法案》《海关法》《出口质量控制和检查法》《屠宰加工和食品安全法》等配套法律。

二、组织管理

各国动物防疫工作一般归口农业部门管理,其管理特点如下:

多部门参与管理。法国政府制定了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性法案,由官方兽医实施防疫监管和执法稽查;食品、环境、劳动卫生安全署等非盈利性机构负责疫病检测、监测、诊断;执业兽医、行业协会、养殖者具体承担免疫、采样、规定疫病的检测等防疫任务。

行业组织自我管理。法国法律规定,养殖者是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免疫注射、疫病检测、耳标购买和佩戴、养殖档案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均由养殖者承担。

实验室分析系统管理。德国建成了国家(联邦)、州、县三级实验室体系。从实验室工作内容看,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兽医诊断实验室,工作重点是疫病诊断、疫病检测、食品安全检测等;第二类为兽医诊断试剂和疫苗生产实验室;第三类为兽医研究实验室,主要从事基础研究。

出入境管控。在欧盟,除了进口国要有许可证外,加工企业或屠宰场也必须拿到许可证。同时要有出口国官方兽医担保书,否则,其动物或动物产品不许进入欧共体成员国。

三、兽医师职能

兽医师是动物防疫的重要人力资源,他们是动物防疫法的具体实施者。如何建设兽医师队伍,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横向区块管理,纵向垂直领导。美国在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下设兽医处,统管全国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和控制工作。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兽医处垂直领导下,全国又分设北区、南区、中区和西区4个分支联邦兽医管理机构。

政府任命,全程监督。德国有通过政府任命的兽医官1640名,兽医官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代表,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所涉及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政府授权,委托管理。法国执业兽医师根据政府授权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责,执业兽医师与政府签订协议,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日常防疫工作,包括采样监测、结核病检疫、养殖场防疫条件评估检查以及非盈利性专业实验室的疫病检测等。

诊疗疫病,修订规则。日本的《兽医师法》赋予兽医师家畜的诊疗业务、诊断书的出具等工作职能,兽医师有权对与食品有关的营业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和扣留,有权禁止屠宰病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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