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技术支撑。大区内共享各省非洲猪瘟监测成果,定期开展分析研判预警,及时调整大区防控策略;统一公布经授权的非洲猪瘟检浏实验室名单,大区内非洲猪瘟所有相关实验室检测结果全区域互认;加强大区内兽医实验室业务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研究和关键技术储备。 3、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生猪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和无害化处理厂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加强生物安全措施,屠宰企业和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建设洗消烘车间并正常运行,确保运输车辆按标准洗消烘后出厂;推进规模养殖场和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4、推动区域化管理。推动大区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和净化场创建。鼓励连片建设无疫区。全面提升区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 5、强化口岸肉类检疫查验。加强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加大力度打击进口肉类走私,有效防范外部重大动物疫情传入。 (二)加强生猪调运监管 1、完善区域调运监管措施。规范生猪调运,除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原则上其他生猪不得跨大区调运,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分步完善实施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措施,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禁止接收大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调入东部区屠宰(备案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不得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推进指定通道建设。科学设置动物防疫检查站,推进检查站规范化建设,公布区域内指定通道,配齐检查人员,改善检查手段,明确工作任务和方式。探索推进相部大区、省份联合建站,资源共享。 3、强化全链条信息化管理。推动落实大区内养殖、运输、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全链条数据资源与国家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数据的实时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加强对大区内部跨省调运生猪的动态管理。 4、加强大区内联合执法。严格落实跨区跨省调运种猪的隔离观察制度和生猪落地报告制度,密切大区内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协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探索建立疫情联合溯源追查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网上非法交易和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 (三)推动优化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 1、推动生猪产业布局优化提升。加强大区内省际间生猪产销规划衔接,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探索建立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调动主产省份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推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探索建立生猪养殖场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积极引导不符合防疫、环保等要求的小型养殖场有序退出或升级。鼓励大型养殖企业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打造动物防疫命运共同体。 2、加快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定点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原则,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规范企业自检,持续做好屠宰环节“两项制度”落实。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强强联合,加强大区内屠宰产能布局调整,提升生猪主产区屠宰加工能力和产能利用率,实现生猪就地就近屠宰。 3、加强生猪运输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及其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逐步统一大区内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条件标准,加快推进洗消中心建设。引导屠宰加工企业构建产销高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为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提供保障。 4、建立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与协会合作机制。合作开展东部区生猪生产监测预警,分别公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和市场动态,科学指导生产。鼓励区域内各相关省级行业协会通过轮流牵头、协同组织等方式,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区域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和引导区域内养殖、屠宰企业协同发展、一体化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