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考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 将考试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区、考点应当有计划地开展考试考务培训。 第三章 命题组卷 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是指参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题命制、试题审定和试卷审定工作的专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聘任。 试题命制、试题审定阶段,每个学科专家不得少于两人;试卷审定阶段,每个考试类别专家不得多于三人。 第十二条 命题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有精力和时间承担命题工作; (四)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试题范围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考试大纲为依据。 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试卷应当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的试卷蓝图为依据。 试卷蓝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题(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十六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服务10年以上的乡村兽医,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内地(大陆)任一考区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考点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网络报名的,应当逐级上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由考区组织现场报名。 第十九条 考生凭《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报名和参加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一致。 第五章 考试内容 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以考试当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考试试题为客观题。 第二十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各门科目考查内容包括: 基础科目考查与临床实践相关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 预防科目考查常发和多发的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知识; 临床科目考查常见和多发普通病的诊断和治疗; 综合应用科目考查常发重大疾病的处置、防控与治疗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水生动物养殖、生态和饲料与营养有关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