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我国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日期:05-06 作者:佚名- 小 + 大


 

2-3应急管理

A应急机制

县级兽医机构为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应急处置和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没有制定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2.制定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但缺乏有效的应急指挥协调系统。

3.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兽医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预警等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4.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应急指挥机制协调一致地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兽医公共卫生事件。

5.能够开展应急事件处置评价,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B应急保障

县级兽医机构在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未按规定协调组织应急预备队,无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资金财政预算。

2.成立应急处置预备队,开展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具备有限来源的应急经费和一定的应急物资储备,但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3.强化应急设备、人员防护、消毒用品,能够保障动物疫情和突发兽医公共兽医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

4.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物资储备,有效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

5.具有稳定的专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立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储备长效保障机制,能够全面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和兽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

2-4协调能力

县级兽医机构协调系统内外相关部门,建立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尚未建立内外部协调机制。

2.建立了兽医工作机构之间的内部协调与统一指挥机制,能够充分协调畜牧产业项目与兽医监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3.与发改、财政、卫生、林草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会商、督办检查机制。

4.建立了与周边县(市、区)定期协调信息共享、工作会商制度,推动动物疫病区域联防联控。

5.建立了完善的内外部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并定期进行评价和更新。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4.《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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