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我国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日期:05-06 作者:佚名- 小 + 大


C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人员

能力等级

1.不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法律法规以及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报告和其他预防控制技术要求,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2.熟悉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法律法规,掌握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情报告和其他预防控制技术要求。

3.有能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血清学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排查、动物疫情报告和其它预防控制工作。

4.有能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能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数据的收集、汇总及统计分析工作。

5.有能力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调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C乡镇兽医人员

能力等级

1.不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2.熟悉掌握国家和地方的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能够按规定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4.能够按规定开展动物卫生日常监督和巡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

5.有能力开展动物防疫宣传与技术指导,协助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功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1-4继续教育

县级兽医机构通过实施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计划,持续提升兽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没有开展兽医继续教育工作。

2.不定期开展兽医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但没有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3.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开展官方兽医培训工作。

4.建立并实施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制,能够覆盖所有类型的兽医工作人员。

5.建立兽医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并持续改进培训效果。

依据:1.《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

2.《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七、(二)体制保障。

1-5经费

县级兽医机构获得兽医工作业务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能力

A业务经费

能力等级

1.业务经费全部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2.业务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拨付,其中县级财政拨付比例低且不稳定。

3.业务经费来源明确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能够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但没有用于开展新工作或拓展现有业务范围的经费。

4.业务经费充足,能够保证开展现有业务和拓展新工作的需要。

5.业务经费的投入与县级财政收入形成动态联动机制,所有业务活动经费充足,经费使用和管理规范。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2.《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3.《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七、条件保障。

4.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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