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我国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日期:05-06 作者:佚名- 小 + 大


3-5标识与追溯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与溯源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没有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和追溯工作。

2.按规定监督养殖场(户)落实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3.按要求录入、上传和更新畜禽标识信息,能实施畜禽追湖和处理。

4.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和追溯体系,统计、查询、分析畜禽相关信息。

5.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标识和溯源评估机制。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

3.《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第四章疫病防控能力

4-1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确定辖区动物疫病状况的能力。

A主动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能力等级

1.没有开展动物疫病主动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能够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3.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部分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开展主动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4.能够对辖区内的主要动物疫病开展基于风险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系统报告结果。

5.对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进行评估、更新,使用现代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持续提升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水平。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十五条、第十七条、十八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

3.《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B被动监测

能力等级

1.未开展动物疫病被动监测。

2.发现疑似疫情,能够开展被动监测,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并能够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野生动物疑似疫病异常情况报告义务。

3.能够通过基层兽医机构、无害化处理厂、养殖者等提供疫病信息及时开展被动监测,并获得正确诊断结果。

4.对报告的疑似动物疫情情况及时进行核实,按规定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

5.按规定及时向兽医主管部或有关单位报告通报被动监测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十五条、第十七条、十八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

3.《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4-2兽医实验室检测与诊断

县级兽医机构利用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免疫状况、动物疫病监测及诊断的能力。

能力等级

1.仅能采用临床方法对动物疫病进行诊断,无法使用实验室对相关疫病进行检测和诊断。

2.具备对相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进行评价检测能力。

3.具备相关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和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的血清学检测能力。

4.组织开展常见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和诊断。

5.具备授权范围内的相关动物疫病的病原学检测能力。

依据:1.《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二条。

4.《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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