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农业农村部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基层兽医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了解当前基层兽医机构落实国家非洲猪瘟防控政策措施的能力水平,查找基层兽医机构履职能力的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提升意见,同时客观评估养殖、运输、屠宰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措施执行的实际效果,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制了《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2019版)》,并率先在河北、黑龙江、江苏、河南、安徽、广西、福建、四川、云南、陕西等10个省(区)的20个县开展基层兽医机构防控非洲猪瘟效能评估工作。 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2019版) 第一章 人财物资源配置能力
兽医主管部门是指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指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断等工作机构。乡镇兽医机构是指承担产地检疫、强制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乡镇兽医机构,如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乡镇农技服务中心等同类机构。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3.机构改革有关文件。
依据:1.《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八条。
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增派官方兽医,满足屠宰场监督需要。 依据:1.《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第八条。 2.《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附表。 3.《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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