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的通知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农牧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及之前版本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有条件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疫情发布前,确诊疫情所在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农业农村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疫情后,由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确诊疫情所在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农业农村部及时报告疫情处置重要情况和总结。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响应 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