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致全省生猪产业从业者的一封信

日期:04-06 作者:佚名- 小 + 大

近期,国内多次发生因违规调运生猪引发的非洲猪瘟疫情案件,性质恶劣,风险巨大。为提高生猪产业从业者对“低价出猪”危害严重性的认知,保护从业者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现倡议如下:

一、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猪场周围存在的风险,如发现乱丢乱弃病死猪、买卖病死猪只、收购病害猪产品、散布养殖场疫情谣言、贩运疑似染疫或未经检疫生猪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加强安全防护。提高防疫水平,封闭饲养,严控人员、车辆、物资和易感动物进入。使用氯制剂等有效消毒药物对养殖区域及周边环境进行彻底消毒。不相信、不使用任何来源的非洲猪瘟疫苗。目前,市场上售卖的任何形式的非洲猪瘟疫苗都是非法疫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旦使用,后患无穷。

三、规范交易行为。严禁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购买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无耳标的生猪;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都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四、加强运输管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将列入“备案车辆黑名单”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罚。

五、严格查证验物。外购补栏生猪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案车辆运输、佩戴耳标、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且生猪数量、耳标号码、目的地与检疫证明一致。猪只落地后隔离观察,及时报告,不转场,不分群。

六、处理病害猪只。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猪、病害猪产品的,私自倒卖或者贩运病死猪、病害猪产品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做好工作对接。要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疫情排查、采样和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有疫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病死猪只,要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宰杀、食用、出售、转运、丢弃。

八、规范屠宰行为。严格执行定点屠宰法律规定,不得对生猪注水注药。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查验,证物不符的不得接收入场,更不得宰杀病猪、死猪。要严格落实“瘦肉精”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生猪屠宰规范等规定,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同时,严格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自检阳性的要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置。

九、落实报告制度。生猪养殖、屠宰过程中出现异常发病或死亡、检出阳性病例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置。运输猪只出现异常发病或死亡,收购贩运者和承运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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