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充实相关强制文书的应用执行 对于存在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和极易灭失的证物应当立即进行查封扣押,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在本案中,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暂存不当流入非法途径,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故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涉案的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进行查封扣押。待检验检测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再按照处置技术规程对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3.5 注重无害化处理的执行程序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动物尸体的处理有 2 种意见:观点(1)认为,死因不明动物是动物疫病的高风险传染源,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及早进行无害化处理,这能有效防范动物疫病传播;观点(2)认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运输单位或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如果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实施没收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就转移到违法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违法案件的查办主体,在实施无害化处理相互之间存在着责任矛盾,且与违法行为查处目的相违背。故应第一时间迅速完成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属实后向当事人下达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对死因不明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制作无害化处理记录,之后再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引发的思考 受地域范围广、草畜流动性大等因素的影响,草原病死动物处理一直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难点。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严肃此类案卷的查办,妥善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还应从落实标识佩戴义务、完善收集体系、采取定点处置、强化保险理赔等方面综合施策。 4.1 严格落实畜禽标识佩戴义务 根据《畜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 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 10 日内加施畜禽标识。(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畜禽养殖者作为畜禽标识的佩戴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畜禽标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畜禽加施标识后,能有效实施产地追溯,跟踪免疫注射情况,对于发现病死畜禽来源,防范乱扔乱丢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具有重要意义。 4.2 完善草原病死和死因不明牲畜收集体系 牧民在承包放牧草原面积较大或跨区域转场放牧牲畜时,经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的放牧方式,难以全程跟踪畜群放牧,致使牧场死亡的牲畜不能被及时发现,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病死牲畜流入非法途径极易引发动物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事件。为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加强草原病死和死因不明牲畜管理的基础上,采取零散收集、集中处理、补贴激励等方式,在牧民集中区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充分利用巡场放牧的力量,完善草原牧场病死及死因不明牲畜收集体系,引导牧民自觉依法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4.3 规范农业保险与死亡畜禽理赔 加大畜牧业保险宣传力度,积极推进畜禽养殖业保险工作,提高牧民积极理赔死亡畜禽的积极性,杜绝病死或死因不明家畜随意丢弃的行为。严格畜牧业保险理赔程序,杜绝骗保套保现象发生。探索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农业保险三部门联动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工作机制,切实规范牧民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家畜收集行为,遏制随意丢弃、随意转运病死畜禽的行为,提供健康有序的体系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