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新《规范》实施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2012 版、2020 版《规范》既有联系也有不同,为此要在深刻理解新《规范》文书制作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掌握以下关键节点,防止文书制作出现瑕疵或新旧规范混用现象。 3.1 注意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使用 新《规范》第九条、第十条对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过程中的层次序数、数字表述、列条序号进行了详述,保持了文书制作的相对统一。明确要求结构层次序数用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使用符合出版物中数字用法的国家标准,并符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中需要列条的序号,必须用汉字书写。在文书制作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高度重视阿拉伯数字和法律条款列条序号的使用情形,保持文书制作卷面的相对统一,避免出现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混用,导致案卷不规范的现象。 3.2 注意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新《规范》第十一条规定“文书中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避免产生歧义”。现阶段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国家标准是 2011 年 12月 30 日发布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在执法文书制作中应掌握标点符号使用的具体要求,防止因标点符号使用错误,造成执法文书的语言叙述出现歧义句,引起令人费解或不解。第十二条对长度、质量、时间、体积等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之规定,同时在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与第一款规定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处理情形,要求据实记录并注明转换依据。 3.3 注意案件名称与案号的使用 新《规范》对于案件名称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立案调查取证阶段的案件名称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 涉嫌 + 违法行为性质 + 案”,在《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交办通知书》《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案件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立案 /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案件调查决定书》《案件处理意见书》等 16 个执法文书中的案件名称应按照新《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填写。新《规范》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案号的唯一性和基本构成要素,案号的行为种类上应按照执法文书格式要求注明执法种类的简称,不得遗漏或错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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