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新《规范》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规范》在文书种类、制作要求、文字表述、执法流程上均有大幅修订,使得文书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实践应用有了更清晰的思路。新《规范》在文书制作规范的关键环节、部分文书、具体流程等相关方面内容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完善了当事人相关信息的填写 新《规范》的第十六条对文书中当事人情况的填写要求进行了分别规定,确定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名称以登记注册文件记载为准,不能在个人和单位栏中同时填写。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以居民身份证和有效证件的记载信息为准,以现住址、经常居住地参考确定户籍地,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信息相同的应分别表述;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以字号为准,一并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码的还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及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2 规范了询问勘验笔录的制作 新《 规 范》 第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对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的调取、书写、更改和当事人确认进行了规范要求,提出了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拒绝接收调查的处理情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现场勘验的内容、绘制勘验图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应全面、客观、准确记录勘验现场的具体地点、范围状况和所检查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 2.3 强化了行政处罚文书的填写 行政处罚文书是案件查办的核心,更是违法行为查处的落脚点。新《规范》第四十九条分 6 款从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违法情形、证据事项、陈述申辩、处罚依据,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进行了详述。在案件来源部分,采用可写明的方式提出了调查经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撰写要求;在证据证明上,明确了证据规则和证据要素,充实了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在违法事实情节、陈述申辩听证、处罚内容裁量部分,采用应当写明的方式,阐述了文书制作中必须表述的内容,使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主次鲜明、脉络清晰、依据充分。 2.4 理清了案件处理意见的思路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整理调查材料、梳理案件脉络、形成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构审批的执法文书,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雏形和基础。新《规范》第四十五条分 9 款从案件名称与调查过程、违法事实与证据材料、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审批意见与中止情形进行了表述,规定了可以写明、应当写明和对应列明的内容,全面、客观、真实地还原案件的发生全过程,印证违法事实,提出了给予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案件、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 2.5 严格了送达执行程序的实施 新《规范》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三条对送达的种类和送达回证的填写进行了完整明确的要求。对送达时间要求精确到日或 × 月 × 日 × 时 × 分,送达单位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送达人为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的委托人员,受送达人为案件当事人,送达地点信息应填写完整。收件人应签名盖章或按指纹,对于收件人与当事人不一致的情形,应在备注栏中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适应了当事人与签收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2.6 理清了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与 2012 版相比,新《规范》在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上有了大幅度的改变,在措辞上明确了立卷归档的定义和立卷归档的执行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档案法》《农业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将案卷材料的立卷归档与《档案法》《规定》相互融合,避免了行政处罚案卷文书与档案保管要求相互矛盾的现象。第六十条明确了按照方便、保密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修改了 2012 版规范关于材料过多可一案多卷的规定。在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卷的规定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案卷材料的排序顺序和号码机编码的编号方法,还原了案卷来源渠道、调查处理经过和执法办案顺序。新《规范》的第六十三条对于卷内材料的整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了原件存档、易褪色文件复印存档和信封材料的存档规定(展平衬纸、邮票不撕)。对于案卷的保管期限及计算方法按照档案法的要求,确定为简易程序案卷 10 年、一般程序案卷 30 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为永久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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