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

“瘦肉精”风险法律预防机制的反思与构建

日期:03-25 作者:佚名- 小 + 大

   在我国公司法中,从外部看,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执行职务时,董事人格被公司吸收,董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代表公司意志,董事就是拟人化的公司。从内部看,董事与公司是一种代理关系,所以,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尽到注意义务(Care)。注意义务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理性交易方,做到交易时的合理注意,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损害公司利益;二是勤勉履行职责,禁止滥用董事权利,始终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标。由是,因为消费者处于整个食品生产销售链条的终端位置,其获取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所以,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之一就应当是保证统一发布地公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董事的注意义务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题中之意,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第二种观点以波斯纳为首的市场制约派过分强调了市场的调节作用,并且,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已经充分证明单独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经济调节的短板与弊端。同时,企业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如果仅满足于享受社会资源,想方设法逃避社会责任。那么,“公地悲剧”地恶果将不断重演。因此,企业承担越多地社会责任,社会资源的可持续性与使用效率也就更高,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当前,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创造性地设置了公司社会责任,丰富了公司法的内涵,提升全球化中各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推动我国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尽管,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已被我国法律明确予以规定,但是,瘦肉精问题依然暴露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现象。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单纯依靠市场影响力难以约束董事及股东滥用权力,进而损害第三人(消费者)权利。为有效缓解该问题,笔者建议,瘦肉精致害应由企业、董事及股东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时企业更加注重承担社会责任。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瘦肉精”从生产到应用是一个复杂链条,中间任何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灾难,同时因其环节众多,难免出现监管漏洞或监管职能交叉。面对这种不确定的风险,通过法律进行治理是路径之一。其中,行政法与公司法已经囊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公司这两大社会主体,继续辅之以公民监督,就会形成一张比较严密地治理网络。本文分别从行政法与公司法两个视角,就如何厘清行政机关的权力交叉、空白与滥用问题,如何激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论述了缓解“瘦肉精”风险的途径。事实上,单纯从这两方面对“瘦肉精”问题进行法律治理也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社会的演进,“瘦肉精”风险的可计量性将大大提高,治理方式也会更加多元与有效。要彻底防控该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统筹协作,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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