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养殖环保措施 (一)落实“三同时”措施。根据《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相应条件。其中,要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第11号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对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规模场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六、规模场建立养殖档案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相关事项。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七、熟悉部门监管职责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第48项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由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其中,省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鲁牧畜函字〔2020〕57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附件: 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4.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5.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6.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1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12.畜禽养殖有关规模标准汇总 附件汇总1-12.zip(点击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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