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动物诊疗机构传染病防控义务不明确 动物诊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一样,承担着传染病预防、诊断发现、报告等重要职责,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统计,目前流行的人传染病中有 60% 是人兽共患病,人的突发传染病 75% 以上来源于动物。因此,动物诊疗机构不仅承担动物传染病防控相关义务,其工作对于防控人畜共患病同样非常重要。而目前从法规到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动物诊疗机构这方面义务都没有涉及。2019 年,只有 47.8%、45.4% 犬猫所有者会为宠物接种狂犬病疫苗,其中每年固定接种的为85.7%。这显示宠物诊疗机构在人畜共患病预防方面发挥作用有限。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在传染病早期发现和报告、协助处置突发疫情等方面发挥作用的事例也不多。 4 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思考 4.1 树立治理理念 我国动物诊疗机构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等问题同时存在。这提示:一方面,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动物诊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调动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加强管理,提升动物诊疗机构水平和服务质量,不能仅仅强调监管。动物诊疗活动直接效果是保护动物健康,主要表现为经济活动属性,但其承担的传染病防控功能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总体上要按照现代治理理论的精神和原则去分析。针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我国“新医改”过程运用社会治理理论分析和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等经验,解决突出问题,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其健康发展。 4.2 体制型和管理型改革并重 在推动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和完善管理体系中,要采取体制型和管理型改革并重的方式。针对动物诊疗活动主要涉及经济问题的特点,动物诊疗机构监管主要解决在市场失灵情况下的政府干预。一是保持适度的市场准入门槛。以保证基本诊疗和传染病防控需要为重点,完善基本准入门槛。逐步探索建立宠物诊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综合评定其诊疗条件、执业兽医水平、诊疗疾病范围、服务管理水平、信誉和美誉度等。二是适当给予扶持政策。宠物诊疗市场快速发育,相应诊疗机构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对于在农村、偏远地区开设诊疗机构和注册从医的,可以考虑给予优惠贷款、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三是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完善兽医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构成基础,增强其行业代表性,完善其在行业内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功能,开展执业兽医培训、医疗纠纷调解、诊疗服务规范制订、诊疗机构分级评定等工作。由协会重点协调各诊疗机构解决当前宠物主的痛点问题,提升价格透明度、医生水平、医生资质透明度、功能分区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等。四是健全监管体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体系,合理配置检疫监督执法职能,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活动外部性问题监管。如,动物诊疗机构市场准入、传染病防控义务履行情况、诊疗机构自身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用药规范情况等。 4.3 强化传染病防控义务 动物诊疗机构因其专业性和从事活动的特殊性,在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中,具有不同于一般动物养殖、运输、屠宰、加工主体的特殊重要地位,需要尽快明确其专门的义务。如,赋予宠物诊疗机构对狂犬病定点集中免疫的功能,将免疫情况作为宠物登记的前提条件;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对国家计划控制疫病防控知识和防控政策科普宣传义务;细化动物诊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畅通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渠道,探索定期汇总零报告制度;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参与突发疫情防控的义务,等等。将履行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义务情况作为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基础,探索风险分级管理、征信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与许可、许可证续展、分级、优惠贷款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挂钩。 4.4 实现动物诊疗管理的全覆盖 畜禽诊疗活动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地带,一方面因为畜禽诊疗服务的大部分提供方是兼业或者副业,甚至不以诊疗作为赢利手段,不以营利为目标,这不符合相关法规对诊疗机构的定义;另一方面这类诊疗活动很多具有较强隐蔽性,与兽药销售、疫病科研等活动交织,很多只是这些活动的一部分副产品。由于我国畜禽养殖总体水平不高,除了规模养殖场自我服务的诊疗机构外,大部分从事畜禽诊疗活动的机构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小规模养殖户。这些养殖户能承担的诊疗成本十分有限,可获得的诊疗服务不多。因此,对畜禽诊疗机构以扶持发展为主。如,对在乡村专门从事畜禽诊疗服务的机构给予用地用房、优惠贷款、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在监管上,主要是完善对这类活动的传染病防控义务规定和监管。对于诊疗服务活动,由各类主体自身组成有广泛代表性的自律组织进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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