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第五十二条,关于运输监管。 本条新增了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都是将现行管理实践纳入法律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是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凭证,实际操作中对此类对象也是凭海关单据通关、放行。第三款是基于农业农村部已经实施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措施,一是将生猪扩大为所有动物,二是将车辆备案扩大为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对所有动物运输均实施备案管理的难度较大,如何实施及其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后续制定有关配套规章或操作细则时,可能需要将所运输动物明确为畜禽或列举出具体畜禽品种。 解读:第五十三条,关于指定通道制度。 这也是将现行管理措施纳入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设定了罚则(第一百零二条),为今后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为本次修订新增的一章,调整规范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活动,填补了原法的制度性空白。本章共4条,主要内容都是基于国家有关规定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实践提升完善形成的,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解读:第五十七条,关于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与管理部门。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责任主体,将运输主体与从事饲养、屠宰、经营等其他主体进行了明确区分,运输主体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其他主体则承担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这一区分应当是基于运输主体一般不是货主,不具有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权,因而也不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但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动物染疫等情况,运输主体有义务配合做好处置,不得阻碍执法工作,也不能拒绝处罚结果,推脱协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这应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时较为常见的问题。 第四款授权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分别制定管理办法,是根据部门管理权限作出的规定。根据“三定”规定,农业农村部主管畜禽、水生动物(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国家林草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 解读: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则,特别是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均可在前述国办文件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于202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中找到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