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还对施肥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粪肥必须通过直接深施到土壤中的方式施放到土地中,以便将氨气的排放量降到最低并且有利于保证卫生。规定粪肥施放不能因融雪或降雨等原因会引起粪肥溢流到湖或河中的危险。所以,在实际生产中必须考虑到天气条件,有效规划施放粪肥的时间,以避免将粪肥施放到冻土、融雪的土壤或在降雨前施放。 三、荷兰 为了防止粪便总量进一步增加,荷兰从1984年起不再允许养殖场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法规定每公顷2.5个家畜单位,超过该指标农场主必须交纳粪便费。 监管政策覆盖动物生产、治污设施、施肥控制等各个方面,明确限定了单位家畜氨气最大排放量,并要求粪污存储设施必须密封以阻止氨气泄露;减少动物粪便贮存流失量,在适当耕作季节施粪肥;制定氮肥施入标准,减少施肥操作损失量,合理供给作物的养分。 荷兰粪污处理的核心是粪污的养分管理,在过程环节上注意污染控制,重点目标是进行粪污的农田利用,将农业中氮元素和磷元素对环境(主要是地下水的硝酸盐含量)的排放降至可接受水平。 荷兰养猪场和禽类养殖场占地面积很小,受到严格的粪污施肥量的限制,粪污施用量约为2头奶牛/公顷、20头育肥猪/公顷。荷兰有健全和规范的粪污处理经济制度,养殖场产生的多余粪污必须外运处置,农场需要支付费用给运输公司,使用粪污的农户可向运输公司收取3-10欧元/吨的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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