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美国在1997年的清洁水法里,将工厂化养殖与工业和城市设施一样视为点源性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美国联邦水污染法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建场必须报批,获得环境许可,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案。 美国规定作为水质污染特定来源的大规模牧场基准饲养头数为1000家畜单位,相当于肥育牛1000头,猪2500头,鸡10万只,羊10000只,成年奶牛700头,马500匹。如果畜牧场临近河流时,其规模限定为300个家畜单位。 由于国土辽阔、农田面积大,美国还提出了基于种养结合的畜禽粪便综合养分管理计划(CNMP),所有规模养殖场必须制定和实施CNMP,中小规模养殖场自愿实施,在农场内部形成“饲草、饲料、肥料循环”的体系,很大程度解决了畜禽废弃物的利用问题。 美国使用较广泛,采取全漏缝或半漏缝地板,地板下粪坑类似于我们常见的那种水泡粪模式。猪粪尿及污水长期(一般一两月,依坑的深度而定)贮存于猪舍下部的粪坑直至农田利用,或定期从猪舍下的粪坑转移到舍外专用贮存池直至农田利用。
二、丹麦 丹麦法律规定养殖场必须在中央畜牧管理登记处登记,在新设、扩建或变更畜舍、粪尿及青贮废液贮存设施时必须事先报告。 中小型畜禽养殖场将种植业和养殖业有机结合,其中作物肥料和灌溉用水来自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便和冲洗废水,在减少经营成本的同时,保持了种养平衡。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尊重农民的意愿,提供丰厚的经济补贴,让农民不仅愿意配合政府,还能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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