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1版《动物防疫法》系列解读之一

日期:01-31 作者:牧丰- 小 + 大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修订草案,随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号主席令》形式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这是时隔13年的的再次系统性修订。

动物防疫法可以称之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母法”,动物防疫和兽医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均由该法确立,本次修订还专门授权国务院制定兽药、兽医器械管理办法,其在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地位更加突出。

笔者长期关注动物防疫和兽医管理工作,曾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研讨,计划利用6至8篇的篇幅,在与上版防疫法文本对照基础上,对2021版《动物防疫法》作简要解读。

系列解读一:

《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一、宏观背景

熟悉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演进的读者都清楚,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长期以来,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质疑《动物防疫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的监管上存在缺失。

其实,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变迁,是解释、理解上述情况的一把钥匙。但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后历经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

每一次法律修订或者修正,都有其诱因或背景。

2007年第一次修订,最大的背景是2004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和随之而来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实践以及国务院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驾马车”的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框架,国务院和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派驻站点、人员,在乡村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承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这些都在2007年修订时吸收到法律规定中。

第一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实施后,全国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加强,法律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创新发展,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饲养畜禽和消费畜禽产品的体量持续攀升,生猪常年饲养量达到10亿头(存栏+出栏),占全球一半,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而生产单元以分散的小规模饲养经营场户为主体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庞大的饲养规模与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给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对法律保障和支持力度的需求更加迫切。此外,境外重大动物疫情频发,A型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先后从境外传入我国,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在部分边境地区点状散发,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始终严峻。

鉴于上述形势变化,以及距第一次修订已有10年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注意到了《动物防疫法》修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2018年9月将《动物防疫法》修订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是本次修订的宏观背景。

二、四个具体背景

从修订中重点完善和新确立的法律制度及规定来看,本次修法工作有四个具体背景,直接影响到法律条文的设计,可以归纳为“两项改革、两场疫情”。“两项改革”,指政府机构改革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场疫情”,指非洲猪瘟疫情和新冠肺炎疫情。

第一,关于政府机构改革。

以大部门制改革为主要表现形式,整合党政机构职能,精简机构设置,规范行政管理职能执行主体。在国务院层面成立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内设机构畜牧业司和兽医局合并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地方层面,原独立或半独立设置的畜牧兽医局合并进农业农村厅,内设畜牧兽医处室;在机构职能方面,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很多地方检疫与行政检查等监督管理权限均纳入农业农村部门“三定”方案。

上述情况对法律修订影响的最直接表现,是将原法中“兽医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不再履行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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