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中常见问题和案例评析

日期:12-27 作者:宁美艳- 小 + 大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的案例评析
3.1案例介绍
4月9日,接群众举报,毕源西路瑞沣苑小区5 号楼邹创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开设动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9 日当,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突击检查, 发现邹创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基础上事动物诊疗活动,随机我们对其进行了取证,4月9日当事人到我所进行调查,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下达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做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10号,下达案件处理意见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 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14 号送达回证14~18 号执行的票据其材料,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3.2案例分析
首先,这是一起无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违法经营案件,对涉案宠物医院进行检查的两份笔录和现场违法事实照片、处方等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从而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即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即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动物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其次,当事人邹创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长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都能守法经营、并正在申办许可证中,且能积极配合执法,态度良好,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罚款。我们按照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对该经销商进行上述的处罚,是完善合法的。

上一篇:兽药执法十个典型案例及分析

下一篇:兽药行政执法抽样取证要领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