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2020 年上半年针对 COVID-19 的通报禁令
2.2.1.2 涉及非洲猪瘟的通报 1—6 月,农业农村部联系点收到非洲猪瘟相关通报 3 条,分别为《秘鲁有关禁止进口猪科活动物及其产品的通报》(常规通报)、《哥伦比亚有关实施防止非洲猪瘟传入及扩散紧急措施的通报》(紧急通报)和《泰国有关暂停进口中国活猪及其胴体的通报》(紧急通报)。 2.2.1.3 涉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通报 2 个涉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通报分别为《泰国有关暂停进口中国活家禽及家禽胴体的通报》(紧急通报)和《泰国有关暂停进口活家禽及家禽胴体的通报》(紧急通报)。 2.2.2 技术法规及标准草案 2.2.2.1 美国 上半年共提交了 2 条涉及技术法规及标准草案的通报:(1)有关批准隔离区动物卫生状况评估与认可标准的通报。为遵照 OIE 标准对动物疫情分区进行认可,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正在制定相关标准。根据该措施,当某外国政府提出分区认可请求时,APHIS 根据区域化评估采用的相似因素表进行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的相关公告和意见。该措施还增加了其承认的无疫区疫情复发时所实施的进口限制及 / 或禁止规定,及在疫情得到控制后解除这些限制的规定。这些拟定标准提供了一个在区域化不可行时用于保护国际贸易的工具。(2)关于对牦牛及其他牛科、鹿科、骆驼科品种进行检测的通报。为进一步明确品种动物的检测要求,美国食品安全与检验局(FSIS)建议修订《联邦法规》(CFR)9,第352 部分。对牦牛进行定义,并将其列入符合自愿检测条件的“外来动物”名单。这项修正案将正式允许牦牛产品接受自愿检测,并附有美国农业部的自愿检测标志。FSIS 还提出对未接受强制检查的所有牛科、鹿科和骆驼科圈养物种是否符合自愿条件,是否将这些科属物种纳入强制检验物种名单进行评议。FSIS 已经要求对几种物种(牛、羊和山羊)进行强制性检测。该机构还指出自愿检测的牛科动物以及几种鹿科动物不受联邦肉类检查法的强制性检测,这些物种包括驯鹿、麋鹿、鹿、羚羊、水牛和野牛。 2.2.2.2 日本 上半年共发布了2条相关通报:(1)修订乳及乳制品部级条例有关成分的标准(设定水牛奶标准)。为进一步明确乳及乳制品的定义和内容,日本卫生、劳动和福利部(MHLW)根据《食品卫生法》第 11 条第 1 款,修订了乳及乳制品部级条例,规定了水牛奶的规格和标准。本修正案在“牛奶”的定义中增加了“生水牛奶”,修改后的定义如下:“奶”是指生奶、牛乳、特殊奶、巴氏杀菌羊奶、生羊奶、生水牛奶、成分改良奶、低脂奶、脱脂奶、加工奶。本修正案的范围包括生水牛奶(新定义的)、加工过的牛奶、乳制品和由牛奶或奶制品制成的食物。(2)关于修改家畜传染病防治法的通报。为加强动物检疫人员的法定权力,提高违反进出口检疫规定的处罚力度,农林渔业部(MAFF)修改了家畜传染病防治法案。一是允许动物检疫人员对上下旅客进行面谈,检查他们的行李内是否有动物产品及其他物品;二是在检查过程中,允许动物检疫人员对非法动物制品及相关物品进行处理;三是提高违反进出口检疫规定的罚款数额,将非法动物产品带入日本的个人罚款提高至 100 万 ~300万日元,企业罚款提高至 100 万 ~5 000 万日元;四是违反前两条的,罚款 30 万日元。 2.2.2.3 欧盟 上半年发布了 1 条有关批准活动物、胚芽产品及动物源产品卫生要求的通报。为规范这些产品入境欧盟及入境后活动和处理规则,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发布了第(EU)2016/429 号法规。本法规对动物、胚芽产品和动物源产品入境欧盟及入境后活动和处理的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2.2.2.4 萨尔瓦多 上半年发布了 1 条相关家畜和水产养殖可追溯登记和标识系统的规定,以明确家畜和水产养殖可追溯登记和标识系统相关内容。该规定适用于从事家畜、水产初级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进口、出口、展览以及运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的注册,也适用于根据动物种类来鉴定动物,还适用于物种或项目类型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副产品的流转。该法规不适用于宠物,但农业和畜牧部根据《动植物卫生法》所规定的健康有关物种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