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日期:11-18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2015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第2337号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评价工作,确保兽药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过程,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第三条 实施兽药临床试验,应保障环境安全和人员安全,对试验动物的安全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实施兽药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五条 从事兽药临床试验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代表授权,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明确,并设置有相应的管理部门,且具有实验动物管理/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各部门应职能明确,运转有序,配备与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办公设施。
第八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功能明确的实验室,能够满足检测和分析流程要求。
第九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满足临床试验要求的动物试验设施、检测仪器设备、处置动物及产品的设备设施和储藏设施。
第十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SOP”),包括临床试验实验室部分和动物试验部分,并符合相关试验设计技术要求规范。
第十一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设有专门部门负责试验合同的签署,样品的接收、设盲、揭盲,报告的编制、印刷,印章和资料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兽药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为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兽药临床试验经验并在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
(四)熟悉申请人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任命、指定试验项目试验者,支配、调配各项试验所需的设施设备;
(六)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和兽药GCP培训。
第十三条 兽药临床试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兽医、药学、生物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兽医、药学、生物等专业高级职称或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组织或参加过兽药临床试验;
(三)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和兽药GCP培训;
(四)能够指导和解决兽药临床试验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问题;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从事兽药临床试验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兽医、生物、药学、分析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临床试验的经历;
(三)参加过临床试验技术培训和兽药GCP培训;
(四)具有完整实施生物样品测试经历和实施样品分析的能力;
(五)熟练操作相关设备设施,熟练运用有关分析仪器和数据处理软件,熟练处理图谱操作及相关数据;
(六)熟悉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治突发临床事件SOP。
第十五条 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和试验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农业部兽药GC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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