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2 监管与检疫能力 建有屠宰场的 18 个县屠宰检疫能力全部达到 4 级以上,75% 的县调运监管能力、70% 的县产地检疫能力、65% 的县养殖监管能力、55% 的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能力达到 4 级以上;55% 的县标识与追溯能力、80% 的县执法办案能力为 3 级以下(图 5)。主要短板表现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少、类型单一,存在法律适用不准确现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原始,监管机制不完善,记录不规范;耳标申领数量与辖区牲畜养殖量不匹配,标识信息管理不规范,无法实现追溯管理。 图5 监管与检疫能力同等级县数量占比分布 2.2.2.3 疫病防控能力 55% 的县兽医实验室质量保证能力、58% 的县动物疫情报告能力、60%的县被动监测能力、85% 的县主动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能力、100% 的县兽医实验室检测与诊断能力为 3 级以下(图 6)。主要表现在:对被动监测不了解,有的与疫情报告和委托检测完全等同,有的面对生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异常升高不予核查,未能履行兽医机构疫情预警和追踪溯源的职能;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并遵照执行,检测方法掌握不准确,诊断试剂选择与检测目的不匹配。 图6 疫病防控能力同等级县数量占比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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