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设施设备 7.1 宰前建筑设施 7.1.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畜台、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宰前检验检疫室及附属用房。 7.1.2 卸畜台应根据生产规模确定,站台高度应与运畜车辆高度相适应。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排水坡度不小于 2.5°。卸畜台应有赶畜道且与待宰间、隔离间、急宰间相连。回车场应设有洗车场,并设有冲洗消毒设施及集污设施。 7.1.3 待宰间的要求如下: a) 面积应当符合表 1 的要求; b)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应设有防雨的屋面。牛、马属动物待宰间可采用金属栏杆;食用犬待宰间可采用金属网;羊待宰间可采用砖墙或者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或者金属网应做防腐处理。 c) 地面应硬化处理。地面坡度不小于 2.5°,并坡向排水沟。 d) 待宰间内应有饮水槽,饮水槽必须有溢流口,其附近应设有排水设施。 7.1.4 从待宰间到屠宰车间应有赶畜道相连,赶畜道两侧应有不低于 1.2 m 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冲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小于 1°,并坡向排水设施。 7.1.5 隔离间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按日屠宰量的 1%设置。牛、马属动物按每头 2.5 m2 计算;羊、食用犬每只按 0.8 m2 计算。牛、马属动物屠宰厂(场)的隔离间不小于 5 m2;羊、食用犬不小于 3 m2。出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 7.2 屠宰车间 7.2.1 屠宰车间应包括赶畜道、致昏放血间(区)、剥皮间(区)或脱毛间(区)、胴体加工间(区)、内脏整理间和副产品加工及暂存间。 7.2.2 屠宰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屠宰检验检疫要求。 7.2.3 在设置屠宰车间建筑平面时,非清洁区(屠宰车间内致昏放血、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头蹄加工工序、皮张暂存等)与清洁区(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应划分明显,不得交叉。 7.2.4 屠宰车间以单层或双层建筑为宜。Ⅰ型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得小于 6 m,单层宜采用较大跨度。牛、马属动物屠宰车间的净高不低于 5 m;羊、食用犬屠宰车间净高不低于 4 m。 7.2.5 屠宰车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小于 1°,屠宰车间不小于 2°。 7.2.6 屠宰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以白色或浅色为宜。 7.2.7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应设计成弧型。 7.2.8 顶棚或吊顶的表面应平整、无毒、防潮、防灰尘集聚。表面使用涂层的,应采用光滑、无毒、不易脱落的材料。 7.2.9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好,不变形、不渗水、防腐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应设计成向下倾斜 45°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7.2.10 屠宰产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屠宰产品接触,其门扇的面层宜采用防锈金属材料或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7.2.11 屠宰车间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入侵的设施。 7.2.12 致昏前赶畜道坡度不大于 10°,赶畜道的宽度以仅能通过一头牲畜为宜,赶畜道墙的高度不低于 1.2m。 7.2.13 牛、马属动物放血轨道距地高度不小于 4.5m,间距不小于 1.2m;羊、食用犬放血轨道距地面不小于 2.4m,间距不小于 0.8m。Ⅰ型屠宰车间应设置自动输送悬挂放血轨道;Ⅱ型、Ⅲ型屠宰车间可设置手推式悬挂放血轨道。 7.2.14 牛的屠宰工艺应当符合 GB/T 19477 的要求。羊的屠宰工艺应符合 GB/T 17237 的要求。马属动物、食用犬的屠宰工艺应当按照待宰、致昏、放血、剥皮(烫毛、脱毛)、开膛、净膛、去头蹄、修整、清洗的流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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