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完善动物源食品执法信息社会化运用机制的措施 当前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情况,已初步地确保了食品安全信息的一定体量,亟需的是信息在合理获取成本上的供求平衡。笔者主张,对庞杂的信息加以层次化、类型化的梳理,从基本理念、行为模式、技术保障和政府监管等多方面,做出综合性回应。 3.1 重塑食品执法信息服务于行政职能、公众监督的双重功能的理念,制度设置从供给中心主义调适为需求中心主义 当前政府的信息公开行动,对信息供给者而言,立法对其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有较大的弹性;而对供给者整体来看,缺乏对不同信息供给行为之间的内容对应、方式协同等精细化规定。这是从信息封闭向有信息公开时制度的阶段性特征,由于信息反映其义务履行的情况,对能反映出其义务未履行或效果不佳的信息,供给者具有天生的遮蔽动机,出现此类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供给中心主义主导了现行信息公开制度。应逐渐朝着需求中心主义方面调适,首先应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提高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和内容发掘机制。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继续强化监管者和经营者信息公开的义务性要求与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优化政府依申请公开的机制,提高被动公开制度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其次,应降低需求者信息获取成本,优化信息公开的方式,增强信息的到达性。 3.2 根据食品经营活动的不同环节,将反映不同经营行为内容的信息,区分为体现经济和违法责任的信息,并针对性地优化公开措施 在对信息划分层次的基础上,义务性信息继续扩大其公开范围,责任性信息进一步优化其公开手段。责任信息是来源于具体执法机构,各个权力体系内部又有地域、层级和部门间等多重划分,要围绕需求来整合这些多源信息,必须推进信息的标准化建设。可模仿最高院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一样,在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基础上,明确政府在信息公开中的责任与职能,并重构政府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增加对行政处罚文书的标准化处理、上传和共享机制,建立跨权力体系的信息公开平台,在国家、企业、公众公共治理网络中形成“一处问责、全网触激”的效果,通过激发消费者模仿维权的动力、降低其成本,激励合法、合围违法经营行为,在实践治理中完成食品安全信息的社会化。 3.3 创新执法信息向消费者、公益组织等社会主体主动推送有效的公开手段 通过提升公私信息渠道的连通性,善用大数据手段形成信息供给的积极模式,提高其到达性和有效性。信息需求不仅是通过消费者自行查阅、询问而体现,更多的是寓于消费过程中加以表达的,其权利行使的轨迹与信息需求间具有高度的对应关系。应强化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警示义务与信息类企业公开义务的衔接度,激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平台的信息公开义务条款,对已由有权机关生效文书确认的责任性信息,合理使用大数据“用户画像”等技术力量,依循消费轨迹向其平台注册用户、移动手机终端等方式,主动推送食品安全执法信息。借助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在标的物、消费人群间存在的交叉性,促成责任信息的全社会流动,提示受损情况、激发维权、便利诉讼,通过高效率的责任反馈机制对经营者形成“不敢违法”的法治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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