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未经检疫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法益价值与自由裁量标准

日期:09-11 作者:周子涵等- 小 + 大

摘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实践中,多地惯用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来划分违法情节的轻重,忽视了非金钱价值的衡量标准。本文对未经检疫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假设性探讨,指出了单一适用货值金额进行裁量不能表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本意和法益价值等问题。创新提出了将是否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犯公民健康权力、威胁动物防疫安全、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等多因素评价体系引入自由裁量标准的解决方案,以期为今后农业综合执法不断向法制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提供新的探索和经验。 

2019年农业农村部出台《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指出,应当针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具体裁量标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是畜牧兽医领域行政处罚的常见案由之一,其法益价值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也是学术界和一线执法人员的关注焦点。自《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省市对“未经检疫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案”自由裁量标准略有不同,但多是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货值金额进行划分。但在执法实践中,货值金额不能完全反映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风险因素,在执法活动中就出现自由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后果不对应,法理尺度和情理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需要在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时,充分考虑《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和初衷,从保护核心法益价值的角度合理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基本概念

“法益”(rechtsgut)一词最早由19世纪初的德国学者提出,19世纪末日本学者从德文首译后推广使用。其概念多用于英美法系对刑事犯罪的理论研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法律所保护的个体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文以一般认识标准,借用法益框架和价值观点来梳理《动物防疫法》有关自由裁量标准的应用和实践。

《动物防疫法》立法初衷与核心价值是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若对应法益价值则是破坏管理秩序、威胁动物疫病防控、破坏畜禽养殖发展、侵犯公民健康权力、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等5个方面。虽然国内行政法学未明确阐释法益价值的有关应用,但并不妨碍人们延续法益价值的思维路径,研究动物防疫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为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寻找新的方向和突破。

未经检疫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对应处以责令改正、强制补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物及动物产品和罚款等行政手段。在此,本文假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且补检合格”为案件模型,深入探讨未经检疫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行为法益价值及自由裁量标准有关问题。

破坏管理秩序

若假定的违法行为成立,当事人即违反了检疫许可及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破坏了《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侵犯了法益价值,应当给予处罚。衡量此种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标准可以选用:涉案动物数量、周期内违法次数、是否阻碍或抗拒调查、是否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条件。其中,违法频次、阻碍调查、消除减轻等标准均属于通用自由裁量标准,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已有明确表述,仅需要对涉案动物种类、动物数量等进行裁量。

威胁动物疫病防控

若假定的违法行为成立,当事人即威胁了输出地、途径地和输入地动物疫病防控安全,增加了疫病输入和扩散风险,侵犯了核心法益,应当给予处罚。衡量此种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标准可以选用:是否检出动物疫病、是否补检合格、输出地和途径地是否属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动物种类、动物数量、调运距离、车辆封闭和消毒情况等条件。目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多将是否检出动物疫病、是否补检合格两项作为自由裁量标准,继而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或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但对动物疫病风险等级、动物种类、动物数量、调运距离等自由裁量条件应用较少。

破坏畜禽养殖发展

若假定的违法行为成立,当事人虽在理论中可能妨碍正规畜禽经营市场的运营秩序,但在案件模型中并没有表现为恶意压价、假冒家畜系谱、以次充好等破坏畜禽养殖发展的直接违法行为。且在“补检合格”的假定下,不会造成动物疫病输入扩散,不会给其他养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不足以认定破坏了畜禽养殖发展,侵犯了法益价值。若将假定前提改为“动物染疫或补检不合格”时,则可能破坏了畜禽养殖发展的法益价值。

侵犯公民健康权利和威胁公共卫生安全

若假定的违法行为成立,且“未检出动物疫病且补检合格”前提不变,则不会造成人员感染,不会侵犯法益价值。若将假定前提改为“检出人兽共患病,并导致人员感染”时,则有可能危害公民健康和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法益价值。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多把造成疫病扩散和人员感染列为特别严重违法情节,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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