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呼和巴特尔代表提出了关于提升我国重大人兽共患病疫情应对能力的建议(第1938号建议),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作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及相关部门开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的修订工作,提出各部门间加强信息共享、通报,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等建议,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关于活畜产品调运监管与监督执法 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指导各地加快推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各地检查站应设尽设,不断织密调运监管网络。今年4月起农业农村部开展为期60天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随后联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同时,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广“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模式,减少活畜禽跨区域流通进而从源头上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病原传播风险。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持续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推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考促学、以考促用,强化监督执法能力水平。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加快推动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发展,支持其参与养殖环节疫情检测监测,为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监管执法不力等情况,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加大科技研发,规范生药企业、宠物诊所布局 农业农村部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校对动物高效疫苗、诊断试剂及防治药物的研发,加强对防疫科技成果的储备。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强化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农业农村部不断加强对新兽药及生物制品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的审批和研制活动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016年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推动疫苗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严格管控生物安全风险,确保疫苗产品质量,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增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能力。 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严格审核选址距离、人员资质和设施设备。同时,监督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并采取控制措施,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关于建立接轨国际的疫情防控体系 一是加强进境动物疫病检疫。为防范包括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及渔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并印发《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联合公告第256号),为进境动物检疫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加强境外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密切跟踪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疫情情况,及时汇总发布国际动物疫情动态,及时提供预警。三是加强部门间合作。针对境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及时协调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疫情禁令公告,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范境外动物疫情传入。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进行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配套条例和规程;不断加强活畜禽调运监管工作,指导各地规范检疫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校加大动物高效疫苗、诊断试剂及防治药物的研发力度;持续做好对境内外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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