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 败血金黄杆菌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等。 9、农业部发布的人畜共患病名录的病种有26种: 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Ⅱ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 : 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10、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 11、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瘟、牛肺疫。 12、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14、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15、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赴现场进行核实。 17、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不少于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等调查核实。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18、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是否有人员感染、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19、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口蹄疫I级(特别重大)疫情: (1)在14日内,5个以上(含)省份连片发生疫情; (2)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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