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 32、兽医实验室是指一切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3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2004年由国务院颁发的。 34、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以及流行状态并考虑是否具有有效的预防治疗措施等因素,将病原微生物分为4类。 35、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行分级管理。 36、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防护水平最低,四级最高。 37、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38、以ABSL-1、ABSL-2、ABSL-3和ABSL-4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39、BSL-4、BSL-3 和ABSL-3、ABSL-4实验室应当通过国家认可。 40、一类和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41、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42、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实验可以在BSL-2实验室中进行。 43、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毒禽流感灭活材料实验,可以在BSL-2实验室中进行。 44、开展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毒禽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应该在BSL-3实验室中进行。 45、开展口蹄疫病毒 、高致病毒性禽流感病毒动物实验活动应该在ABSL-3实验室中进行。 46、二、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可开展未经培养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感染性材料试验。 47、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的培养及动物接种等实验活动必须报农业部审批。 48、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有生物安全柜、洗眼器、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生物安全设备。 49、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50、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51、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52、人畜共患病是指在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感染的疫病。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真菌、原生动物和内外寄生虫等,可通过直接接触或节肢动物、啮齿动物为媒介以及病原污染的空气、水等传播,重要者为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口蹄疫及旋毛虫病等。 53、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处理病原微生物、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材料或寄生虫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以确保实验对象不对人和动物造成生物伤害,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如在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的设计与建造、使用个体防护装置、严格遵守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 54、物理防护设备:是用于防止病原微生物逸出和对操作者实施防护的物理或机械设备。 55、实验室初级物理防护屏障(一级防护)包括各级生物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器具。 56、实验室主要的初级生物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有个人防护用品(服装、手套、帽子、口罩等)、生物安全柜等。 57、气溶胶是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粒径为0.001-100μm的固体、液体微小粒子形成的胶溶状态分散体系。 58、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59、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60、动物病料的跨省航空托运手续需要(1)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法律法规规定;(2)持有出发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动物病料准运证书》;(3)托运人须接受危险品航空动输训练,并持有有效证件。 61、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