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兔屠宰检疫规程

日期:09-15 作者:新闻办- 小 + 大

6 宰后检疫

经宰前检疫合格,准予屠宰的,由官方兽医实施宰后检疫。

6.1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1.1 肾脏检查  检查肾脏有无肿大,皮质有无出血点或花斑肾等情况。

6.1.2 肝脏检查  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小叶间间质有无增宽;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1.3 心肺及支气管检查  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

6.1.4 肠道检查  检查十二指肠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有无充血、出血、结节等情况。

6.2 必要时,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3 结果处理

6.3.1 未发现异常的判定为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3.2 发现异常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 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当监督指导屠宰厂(场、点)做好入场、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疫、宰后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及检疫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检疫相关电子记录应当保存10年。

上一篇: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

下一篇:目前还没发现新冠疫苗相关的ADE现象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